对新闻作品侵权行为 敢于说“不
2017年12月26日丨3412MM丨分类: 新闻丨标签: 新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业内或社会上普遍认为,“新闻并没有版权问题”。现在有的人依然认为,“新闻就是要迅速传播,过度版权保护会阻碍新闻传播”,有人甚至别有用心地提出“新闻版权保护会损害公众知情权”。究其主要原因,“新闻无版权”的观点缘于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误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的保护适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但是,笔者认为,“新闻”不是客观事实本身即“时事新闻”,而是新闻从业人员从不同视角对客观事实加以描述与反映,这种描述具有主观选择性,凝聚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属精神产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方面,“新闻并没有版权问题”的错误看法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新闻版权也遇到重重障碍。突出表现在:新闻追求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与版权保护难度大之间的问题依然存在;“拿来主义”虽有所收敛,但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除全国性大型门户网站已树立起新闻版权付费意识外,尚有不计其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中小型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自媒体仍肆意享受着“免费的午餐”,其中不乏政府信息网站;就转载而言,还缺乏强硬的监管,嫁接新闻、假新闻、不标明转载来源甚至随意篡改内容、“标题党”等污染网络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社会上版权定价体系分散、不确定,现行收费标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配套法律不完善,新闻成本高、难度较大。受限于目前立案制度及侵权单位的分散性,采取诉讼,从立案到执行整个过程仍困难重重。
因为上述问题,传统新闻媒体在近几年中陷入了举步维艰的窘境。首先,对新闻单位而言,新闻资源、新闻作品等是各新闻单位的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新闻被大量侵权已影响到新闻单位的发展生存。其次,侵权严重影响到新闻传播安全,由于缺乏正式授权的有效规范,各互联网机构在侵权使用新闻作品的同时,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吸引注意力,随意转引、截图、不标注作品来源,甚至篡改标题、拼凑嫁接、断章取义、无中生有等,既影响新闻单位的整体声誉、公信力,也对舆论安全带来重大影响。再次,侵权对新闻单位的媒体融合发展带来影响。根据中央部署,传统媒体正在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无论时代如何变化、传播方式如何变革,生产优质内容始终是各主要新闻单位的核心资源、核心资产,而互联网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未经授权擅自传播新闻,影响了新闻单位的媒体融合、公信力、自身品牌发展和正当权益。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一是各新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设立专业版权部门,进一步完善新闻生产和管理制度;规范对本单位新闻记者职务作品的管理,明确新闻作品版权归属。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的管理办法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新闻记者、特约作者的职务作品归属于新闻单位享有,作者具有署名权,单位具有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对各类新闻作品和新闻节目发布相应版权声明,明确是否可以进行转载;运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对重点新闻作品进行保护和监控。
二是新闻单位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或自我研发或委托专业公司,对互联网侵权状况进行实时动态全方位监控,及时掌握侵权信息。通过行业整合,成立新闻联盟,对新闻进行一揽子授权,或通过电子授权系统和计费系统进行新闻授权。
四是继续探索与商业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合作模式,建立更为深入、可持续的合作关系,真正做到资源互补、融合发展、互惠互利。
六是争取获取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支持,完善相关法条的解释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侵权行为与赔偿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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