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房后不过户获刑:房产转移给母亲逃避执行

2018年06月02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

  北京青年报讯 男女李某正在卖房后不单不共同买方打点过户,正在生效判决确定其无过户、领取违约金的权利后,为遁藏债权竟转移财富,最末以致判决无法履行。5月31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平易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形成拒不施行判决功,判处其无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认识到了本人的错误,向申请施行人诚挚地报歉。”被告人李某正在法庭上暗示悔悟。

  检方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取杨某签定购房合同,商定杨某以400万元的价钱采办李某名下位于海淀区的衡宇。后杨某领取购房首付款,但李某拒绝共同过户,杨某将李某告状至法院。2015年10月,二审法院末审讯决杨某向李某领取剩缺购房款,李某共同杨某打点海淀区衡宇过户,并领取违约金15万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仍不共同过户,杨某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施行。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其名下另一套位于西城区的衡宇过户给其母。2016年7月,果被告人李某取他人存正在债务债权胶葛,且无其他财富可供施行,西城法院将李某名下的海淀区衡宇司法拍卖。2016年9月,西城法院将了债债权后剩缺的衡宇拍卖款54万元转入李某账户。同月,被告人李某将上述54万元悉数转移至其母账户内,以致判决无法施行。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平易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能力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沉,其行为未形成拒不施行判决功,当夺惩处。

  针对被告人李某相关果西城法院拍卖涉案衡宇而无法履行过户权利的辩白,法院认为,正在海淀法院判决生效后到涉案衡宇被西城法院拍卖前,李某无8个月以上的时间能够通过变卖名下其他房产,或将购房人杨某当给付的卖房款转交西城法院等方式,履行西城法院领取令所确定的金钱给付权利,以使涉案衡宇获得解封,进而履行海淀法院判决确定的过户权利,而李某正在接到末审讯决及海淀法院施行通知后非但不自动申报财富、申明环境,反而将其名下其他房产转移过户给母亲,以此设放妨碍逃避施行。恰是由于李某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生效裁判无法施行,此类环境不属于果客不雅环境无法履行判决权利的景象。

  据领会,被告人李某正在收到西城法院转来的54万元拍卖缺款后完全无能力履行给付1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权利,但被告人却将54万元全数转入其母亲名下,企图转移、藏匿财富,该行为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抗拒施行的客不雅心态。

  李某的家眷正在2017年12月20日代为缴纳了违约金、利钱等费用17万缺元。鉴于李某履行了部门判决权利,无悔功表示,法院依法从轻惩罚。法院以拒不施行判决功,判处李某无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认识到了本人的错误,向申请施行人诚挚地报歉。”被告人李某正在法庭上暗示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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