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条政策条条都是“真金白银”——我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27日丨3412MM丨分类: 科技丨标签: 科技对企业研发投入高的企业奖励、对成果转化好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1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对首次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首次达到2.5%及以上的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对在我省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
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 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授权资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发展方向及前景,一次性补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5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对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50万元。对已有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
对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批准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军、重点、培育、区域团队,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20万元。每年审核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我省设立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使用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
对符合条件的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组织的、达到融资条件的生产经营经济实体进行科技项目融资贴息试点。试点单位按期归还融资,经省科技厅验收合格后,将其科技项目纳入下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后补助奖励扶持。奖励额不高于项目融资的50%,最高奖励500万元。
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和项目支持。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工作,对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市、区)”“创新型试点乡(镇)”进行评价认定,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设立县域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并通过基金支持取得成效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在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中R&D经费投入强度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奖励200万元,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300万元;对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管理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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