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儿起诉姑姑请求分房产

2017年11月27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

  9年前,我市某街道村民孔福老人的房子动迁,原本243.8平方米的房子在回迁后变成了3套安置房。老人对这3套房有所安排,还跟子女签了协议。不料今年5月,孔家一名小辈人把姑姑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

  老人与子女签订分房协议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甘井子区某街道村民孔福老人的建筑面积243.8㎡房屋被动迁。两年后获得3套回迁安置楼房,面积分别为69.59㎡、71.91㎡、84.12㎡。

  2011年,孔老和子女们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先把3套房全部过户给四女儿孔枝,等孔枝自己的动迁房下来后,再重新分配这3套房。大儿媳、长孙孔小强、长女、二女儿、三女婿、四女儿孔枝6个人都约定了应得的面积。不久后,3套房屋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中2套“被拆迁户”名字更改为孔枝,1套改为孔枝儿子的名字。

  2015年3月,孔福的长女去世;次年长子去世;去年,孔福本人也去世了。而他的老伴,早在10年前就已去世。到孔老去世,四女儿孔枝的房子也没有动迁,老人的3套房就一直由她和儿子占有使用,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今年5月,孔福的长孙孔小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姑姑孔枝名下的3套房屋享有46.88%份额,面积为105.78㎡。这是根据之前的《协议》约定,把孔小强自己所得与母亲赠与、孔福三女婿的自愿转让相加得出的。

  昨日,孔枝委托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介绍说,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合法拆迁安置后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因此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内,裁定驳回起诉。孔小强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然采纳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于不久前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针对这一案件,张荣君律师说,此案主要涉及《物权法》中几个法条的关联性和适用问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应该结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不能孤立、片面的看待单个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有人认为,《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据此,在类似于本案中房产的情形下,即便案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也能构成共有,也享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请求权。张律师指出,虽然该条文未明确写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但毋庸置疑,应当是建立在法律状态下的物的共有。法院受理的、纳入民事法律保护范畴的“物”,应当属于民法上的“物”或民法状态下的“物”。现实中存在的有体物(如本案中的房屋),在不存在法律权属状态的情形下,不属于《物权法》上所称的物,不应属于法院的主管范畴。案涉房产,应先经过行政登记或确认程序之后,方可进行共有物的分割或其他形式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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