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用房屋为女儿借款担保 遭设局失房产

2017年12月11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

  为了增强老年人的能力,朝阳区法院近日召开了涉老案件发布会。在法院公布的近年来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一位老人用自己的房屋为女儿的债务做担保,还签署了委托公证,允许受托人代自己卖房还债,随后,受托人和他人“设局”将房屋多次出售。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房屋第一次出售的合同无效,“设局”者赔偿老人房屋差价85万元。

  年逾六旬的付女士之前在朝阳区拥有一套房产,2013年其女儿向崔先生借款150万元,付女士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还为崔先生的朋友陈先生签署了委托书并公证。委托书中约定,陈先生作为付女士的受托人,一旦付女士的女儿到期不能还债,陈先生可以代付女士出售房屋,所得房款用来清偿债务。付女士后来表示,自己当时对签署的委托书部分内容并不了解,不知道陈先生有代她卖房的权利。

  2013年夏天,一个叫谭某的人突然自称是房屋所有人,召集了十余人强行破门。付女士这才明白,当时委托书中对还债期限有严格的规定,导致陈先生在几个月后便获得了出售房屋的权利。陈先生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段女士。段女士又迅速将房屋以1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谭某,房子在短时间内便已经过了两手。

  案件审理期间,根据鉴定,该房屋市场价格为235万元。付女士认为,女儿的债主崔先生以及陈先生和购房人段女士恶意串通,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先生和段女士的合同无效,并赔偿房屋差价85万元。

  被告陈先生和段女士辩称,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系正常交易。段女士称,150万购房款系用现金支付给陈先生,房屋此后又被她出售给了谭某。她与崔先生并不相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付女士的受托人,应当维护付女士的利益。然而,陈先生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明显仅考虑并非其委托人的崔先生的利益,以过分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房屋。此外,即使段女士线万元现金,陈先生也没有将现金交付给付女士。

  就段女士而言,她与陈先生之间所谓150万元的款项往来,无任何银行提款、转款或者存款记录予以佐证。再次出售房屋的过程中,段女士收到谭某购房款后,立即将钱款转至崔先生账户,该转账事实,可否定段女士关于在诉讼前不认识崔先生的陈述。

  段女士在购房后,没有实际控制涉案房屋,也未入住,便立即将房屋转卖,并让购房人谭某自行接收房屋,该情形违反正常交易习惯。

  综合上述判断,法院认为陈先生在接受付女士委托后,与段女士恶意串通,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在段女士名下。段女士没有真实支付交易价款,也未实际占有房屋。此后,段女士又将房屋出售给谭某,并以所得款项抵偿付女士的女儿对崔先生所负债务。

  法院认为,陈先生和段女士的合同应为无效,现涉案房屋已登记至谭某名下,付女士有权要求就该损害事实予以赔偿。法院一审判令两被告赔偿付女士房屋差价8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此案中,陈先生将房屋出售给段女士,段女士又出售给谭某,系房屋连环买卖,由于第一次交易的合同被判无效,房屋的物权自始没有发生转移,但这并不代表谭某一定会失去房屋所有权。谭某系从无权处分人段女士手中购得房屋,根据法律中的善意取得原则,无权处分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出售者没有权利出售,并付出了合理的价格,且房屋已经过户,第三人便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情节与北京近两年来发生的数起老人陷“以房养老”理财骗局从而失去房产的案件类似。老人为了筹集资金购买每月返利的理财产品,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来获取借款,在这过程中,老人要签署一份委托公证,当老人不能准时还债时,受托人有权代替老人出售房屋。很多老人并未看懂委托书就贸然签字。此后当理财产品不再返利时,老人无法还款,受托人便将老人房屋卖出,有些房屋甚至被出售多次,以致从法律角度老人很难要回房屋,只能流离失所。

  据悉,今年司法部已经出台通知,禁止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北京近两年发生的相似案件也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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