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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6日丨3412MM丨分类: 科技丨标签: 科技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宁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原告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世达)与被告科陆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科陆能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世达支付工程款18,739,900元及利息(以18,739,9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9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0元,由科陆能源公司负担130,930元,由易世达负担16,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科陆能源公司拟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其他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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