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借13万元 按期还款房子却归了别人沈阳的韩女士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终判还房

2018年02月14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

  还有几天就要过春节了,这是一个回家与家人团聚的日子。可是沈阳的韩女士却有家难回:从2016年6月开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产被出售,家中的电路被破坏无法用电,被迫租住在外。再次回家时发现家里的东西全部丢失,已经换了锁。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诉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被非法出售的房屋归韩女士所有。可是,虽然有了判决,韩女士却依然有家难回。这是怎么回事?

  2014年7月,韩女士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沈阳一家贷款公司借款13万元。但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转让合同时,韩女士被要求与这家公司的董某某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13万,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用韩女士个人所有的房屋做抵押。又约定,即使韩女士到期无法偿还本金,只要韩女士继续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可以顺延,该借款合同接续履行。

  截止到2016年10月17日,韩女士依旧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将当月借款利息打入相关人员的账户中。

  韩女士表示:“我是从这家公司借的钱,但是公司不与我签订合同,要我与公司的某个员工签订协议。我连员工的面都没见到。要求我每月定期将本金利息打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中。”

  2016年11月11日,韩女士筹集到13万元资金,准备将本金和利息还清。她找到这家贷款公司,公司相关人员表示韩女士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别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理由是韩女士有一次不配合办理公证手续。

  原来在2016年6月,在韩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家贷款公司的范某某以韩女士代理人名义与这家贷款公司的员工付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韩女士的抵押房屋出售给付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韩女士在2016年11月将董某某、范某某、付某等5人以及第三人(沈阳某某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借款13万给她的公司)、第三人夏某某起诉到沈河区法院。2017年4月27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韩女士与被告付某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确认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的某房屋归韩女士所有;第三、被告付某以及第三人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韩女士将房屋更回原告韩女士名下(所发生费用由被告付某承担)。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2017年8月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2016年12月5日,一家讨债公司的人给韩女士打来电话,说受贷款公司之托向韩女士讨债。韩女士解释自己完全按照合同办理,按期还款,并将自己的所有还款证据和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等内容发给了这个人后,这事平息了。韩女士说:“从此其他讨债公司陆续到来,晚上到家里敲门,在门上贴欠债还钱的文字,家里的门被堵锁眼,开不了门。”

  “2016年12月31日晚上回家发现没电,电表被摘掉了。之后无法在家里生活,只得在外面租房子住。”

  “2017年3月3日,我回家发现自己家门已经换了锁头,通过门镜发现家里房屋所有家产全部丢失。沈河分局大南派出所给我开了受案回执。”韩女士说。她和对方联系想开锁回家住,对方却拒绝了。

  韩女士说,通过自己的遭遇提醒急于借款的人小心借款公司设置的各种陷阱,向借款公司借钱的时候要小心谨慎。记者了解到,目前韩女士的家因为门锁被换,她依然无法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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