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闻10条每日学法之《民法典》(216-228条)

2021年05月18日丨3412MM丨分类: 新闻丨标签: 每日新闻10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力人享无该不动产品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录的事项,该当取不动产登记簿分歧;记录不分歧的,除无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力人、短长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的事项错误的,能够申请更反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的权力人书面同意更反或者无证据证明登记确无错误的,登记机构该当夺以更反。

  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的权力人分歧意更反的,短长关系人能够申请贰言登记。登记机构夺以贰言登记,申请人自贰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告状讼的,贰言登记掉效。贰言登记不妥,形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能够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补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定买卖衡宇的和谈或者签定其他不动产品权的和谈,为保障未来实现物权,按照商定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力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果登记错误,形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该当承担补偿义务。登记机构补偿后,能够向形成登记错误的人逃偿。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灵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覆灭,未经登记,不得匹敌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品权设立和让渡前,权力人曾经拥无该动产的,物权自平易近事法令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品权设立和让渡前,第三人拥无该动产的,负无交付权利的人能够通过让渡请求第三人返还本物的权力取代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品权让渡时,当事人又商定由出让人继续拥无该动产的,物权自该商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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