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产是否婚后共有?不一定

2017年12月16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

  婚前按揭房产是否婚后共有,共享房产是否算数,婚前个人账户的增值算不算夫妻……婚姻不仅有阳春白雪,更多的是柴米油盐,婚姻不仅意味着两个人的结合,还代表着双方财产的结合,夫妻和睦不觉得,一旦走到分道扬镳的一天,说不定会为了一张沙发闹到一地鸡毛。到底怎样才能让双方的财产更明晰,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在婚姻家事领域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通过其代理的数起经典案件,给大家支招,告诉你如何在婚姻中对各自财产“贴标签”。

  2010年9月,陈先生在天河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7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1年10月,陈先生与何女士结婚,婚后基本都是陈先生一人在还房贷。2016年11月,何女士发现陈先生在外包养“小三”,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该套房产。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400万元。

  离婚没问题,房子怎么说?陈先生认为,这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而且婚后都是自己一个人在供房,何女士没出过半分钱,该房产理应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

  从事婚姻家事专业的陈蕊伶律师在接受陈先生的委托后介入该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此房屋为陈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对此予以支持,最终陈先生获得了涉案房产,何女士获得了105万元的补偿。

  婚前就开始的按揭供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这要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如上述案例中的陈先生,个人婚前购买,婚后以个人财产按揭还款,且房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也为个人所有,则权属不会变化为夫妻共有。其二,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还未取得产权证的。如果夫妻双方能达成协议则无碍,如果双方对于房屋所有权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则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权证尚未发放,则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后按揭供房的情况就相对简单一点了。如男女双方婚后以一方名义或双方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何伯早年丧偶,一人将三个小孩抚养成人,如今看着三个小孩已经成家立室,57岁的何伯也想找个伴过日子。他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30岁的钟女士。钟女士离过婚,无子女,两人认识不够三个月便打算结婚。但何伯的子女处处阻挠,想着自己父亲名下有多处物业,担心钟女士是觊觎着自家财产才和父亲结婚的,便要求何伯和钟女士结婚的前提是要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对此,律师表示,法律上并无“青春费”一说,既然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自愿前提下订立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何伯名下的物业原本是何伯的婚前个人财产,钟女士无权分割。

  陈蕊伶律师表示,为了避免婚前或婚后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沦为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离婚时被对方分走,双方当事人可签订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婚前财产或者婚后财产的归属及婚姻变动后财产的处置方式等。其优点在于操作简便,并且基本没有成本,在夫妻双方都有君子风范的时候,能够避免婚姻变动对财产的影响,但此种方式也有弊端,如无法规避之后的个人或家庭债务。

  现年48岁的李先生在10年前与前妻离婚,儿女已成年单过。离婚后李先生在广州购买了三居室商品房一套,之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28岁的陈女士,通过几个月的接触,李先生提出了结婚的要求。没想到陈女士却各种推托,情急的李先生承诺可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其住宅的产权与陈女士共同拥有。但该协议并没有经公证处公证,两人也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作产权变更登记。

  婚后两人时常发生争执,第二年陈女士要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套房产。李先生不同意将房子分一半给她,说这份《协议书》其实是女方以胁迫手段迫使他签订的,这份协议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履行,自己有权撤销该房产的赠与协议。

  陈蕊伶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虽约定产权赠与但未至房管部门进行登记,故该房协议赠与的产权份额并未发生转移。该赠与协议亦未经公证,因此可以在一年内撤销,李先生的做法并没有问题。陈蕊伶表示,对于赠与来说,如果是涉及的不动产已过户或者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赠与的内容涉及公益,上述情况均属于不可撤销的情形,除此之外均可在赠与作出的一年之内提出撤销。

  2014年王先生和王太太结婚。王先生婚前已拥有存款50万元。婚后,王先生用该账户炒股、买理财产品,三年后该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为80万元。结婚三年后,王先生和王太太感情发生危机,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王太太要求分割王先生该账户中的80万元。王先生辩称其中50万是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王先生却不能提供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最终该笔款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陈蕊伶律师表示,对于这种情况也不是不能避免,做到以下几点就能做到“身家清白”:结婚前到银行打印显示余额的流水;婚前存款的账户尽量避免资金进出,婚后另开账户;如亲朋借贷,婚前账户中的钱确需进出的,建议直线转账并注明用途。陈蕊伶表示,这么做虽然让人有点膈应,但相比事后要对簿公堂,惹到一地鸡毛,这种事前厘清的做法反而更为清楚有效。

  陈蕊伶律师表示,现实中有不少夫妻因两地分居,或缺乏了解,对对方的财产状况知之甚少,因此在离婚析产时处于被动状态。她建议,如果夫妻双方对对方的经济状况不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现实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律师建议配偶一方可从资金流向上找,搜集线索,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留心对方账户支出,对方的某个账户每月如果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有可能是缴纳房屋的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此外,可向房管局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按照产权证号查询;或者向法院起诉后凭着法院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以及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

  对于存款,可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针对股票账户,如果知道对方账户或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上一篇:
下一篇:



已有 0 条评论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