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产 父亲找假儿子开庭
2017年12月20日丨3412MM丨分类: 房产丨标签: 房产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为了将去世妻子的房产据为己有,曹某找人冒充儿子曹小林(化名)到法院打假官司,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12月19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曹某在丰台法院受审。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来,全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
经过审理,丰台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61岁的曹某是北京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丰台分局刑拘,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检察院决定,曹某被丰台分局逮捕。
据了解,2016年9月21日,曹某到丰台法院立案起诉其儿子曹小林(化名),要求将已经去世的妻子齐某名下的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内的一楼房全部归其所有,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
2016年9月28日上午,曹某与一名年轻男子来到丰台法院第五十一法庭出庭应诉,该年轻男子持有名为“曹小林”的身份证,在法庭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及开庭审理时,该年轻男子均自称是曹小林本人。被告人曹某明知该男子不是其子曹小林但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内容,与冒充曹小林的男子就齐某遗产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因此当庭作出(2016)京0106民初20444号民事调解书。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作为该案原告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关于“齐某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系伪造。
检方指控,2016年9月28日,曹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到丰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庭应诉,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知被告是假冒的而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致使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今日上午9点,穿着一身睡衣的曹某被法警带进丰台法院615法庭。对于指控,他表示认罪,“我错了”,说到自己和儿子争房产,曹某哭了。
曹某供述称,2014年老伴去世后一个多月,他和儿子就开始了争房产,“诉争的房产名字是我妻子的名字,我想过户到我的名下”。曹某说他认为这套位于丰台区的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之前他已经有一套二居室了,我就跟他说现在这套丰台区的楼房给我,我儿子不同意,结果他把我告了,后来我又告了我儿子”。
2016年9月28日,曹某找来一名男子,一同到法院开庭,后来曹某与“假儿子”当庭达成和解,诉争房屋归曹某所有。“我错了,我出具的假材料我全认,但是假儿子不是我找来的,我不认识这个人,这个人是我儿子自己找来的”。曹某当庭哭诉道。
在法庭上,法官当庭播放了之前开庭时的视频录像,在录像中记者看到,曹某先出现在法院外安检室门口,等待了一会儿,一名男子出现在画面里,曹某跟该人打招呼后,俩人先后走进安检室,曹某先经过安检,然后站在一边等待,等那名男子经过安检后一起走进法院,在法庭上,该男子一直自称叫曹小林。
在法庭上,曹某表示,跟他一起去法院开庭的男子是儿子曹小林找来的同学,而且开庭的事儿子也知道,并同意的。
而公诉人出具的曹某儿子曹小林的证言,曹小林说,我不知道父亲起诉我,我到房管局去查询时工作人员告诉说,我父亲前一天带着调解书到房管所要过户,调解书是丰台法院的,我赶紧到丰台法院,法官给我出具了开庭时曹小林使用的身份证,我才知道我父亲带着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冒充我到法院开庭。我也才知道,我父亲向法院出具的母亲死亡证明是假的。
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至于曹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缓刑的建议,法院认为,曹某此前在公安机关一直不承认自己伪造了妻子齐某去世的材料,直到今天当庭才承认了此材料是自己伪造的,因此认罪态度一般,不能认定认罪态度好,所以对辩护人建议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过审理,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宣判后,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完后,丰台法院召开通报会,在会上,该院副院长刘彤燕表示,此案始于2016年该院审理的被告人曹某与其子曹小林法定继承一案。
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之子曹小林来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该院迅速安排审判监督庭开展复查。
经查,原审原告曹某与他人伪造原审被告“曹小林”身份证,冒充“曹小林”出庭应诉,并出具虚假证明,伪造事实、欺骗法院,通过诉讼取得调解书,造成原审案件实体处理错误。据此,丰台法院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并将案件移送至丰台公安分局。
“此案作为全市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我院不断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司法权威的决心。”刘彤燕强调。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期实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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